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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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党委统战工作制度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3-04-24 08:31 点击次数: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统战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学校统战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高校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新阶段做好我校统战工作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对于履行好大学职能,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二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忠诚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在新时代、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紧紧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集智汇能,凝聚力量,组成更广泛的爱国爱校统一战线队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为培养更多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贡献力量。

第三条  在统战工作中要切实执行党对统一战线的政治领导;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统一战线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坚持大统战格局。

第四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师生,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归侨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等。工作重点是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自觉执行中央、省委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党委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和指导学校统战工作,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开展统战工作的实际问题。由党委副书记分管统战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置统战部,负责学校的统战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统战部积极、热情、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对党外人士“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职能。学校各基层党委和党总支要配备统战委员,负责基层统战工作。

第七条  统战部要深入了解学校统战工作的全面情况,研究分析统一战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自觉做好统战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认真提出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统战部要善于与党外人士交朋友,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多办实事。要注意做好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工作和慎重处理涉及宗教、民族的有关问题,努力把统战部办成党外人士之家。

第九条  统战干部要全面提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要发扬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善于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平等待人、协商办事,努力使自己具有坚强的党性、民主的作风、广博的知识、创新的精神,成为受党外朋友欢迎的合格统战干部。

三、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学校党委把统战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年召开1-2次统战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统战工作的会议精神,专门研究部署学校统战工作,及时总结统战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向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以下简称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通报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对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认真听取和征求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的部署和总结学校工作的会议,邀请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教代会等重要会议,邀请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一名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

五、交友联系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成员与学校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交友联系制度,党委成员应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校属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也应与本单位(部门)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建立交友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和党总支负责人要注意与本单位(部门)党外知识分子中的代表人士和重点人物保持联系,重点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要关心他们的冷暖,倾听他们的呼声,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他们成为挚友和诤友。

六、培养举荐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选送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和有关成员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省、市社会主义学院组织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学习,不断提高参政党成员的政治素质。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党外人士的考察培养和选拔任用工作。学校党委统战部与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加强联系,互相沟通,紧密合作,建立必要的民主党派干部和后备干部档案。把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培养纳入学校干部培养工作计划。学校、学院(部)两级后备干部须有党外人士。对具备任职条件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把他们选拔到学校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优秀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工作。对符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局(厅)级有关领导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及时做好考察举荐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知识分子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职称评聘等各项政策时,须邀请党委统战部参加讨论制定。

七、支持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多党合作的需要。对已担任学校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关心他们的工作,团结协作,合作共事,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地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对党派成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基层组织班子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协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尊重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配备办公室、办公家具、电话,并在活动场地、时间安排、交通工具、经费开支等方面切实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党外人士结合学校中心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建言献策。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各民主党派组织或个人及无党派人士提出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重要内容需呈报分管校领导批示,研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有关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支持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每年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由党委统战部召集,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组织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及撰写人大、政协议案与提案,为学校分忧解难。

八、学习调研和参观考察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组织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一定范围的专题学习,或者举办研讨班,进一步提高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思想素质、建言献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层颁发的文件,可根据需要发至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便民主党派组织学习和阅读,并为党派成员建言献策知情出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调查研究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个人或课题组,对学校和社会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符合实际、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侨联会、知联会等统战团体负责人进行参观考察活动,以开拓视野,交流经验,活跃身心,增进了解,加强团结,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九、统战宣传与统战理论研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统一战线宣传是党的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要运用多种形式切实开展统战宣传教育,扩大影响,形成有利于统战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统战理论研究队伍,加强对统战理论政策的研究,结合学校统战工作实际,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交流评比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协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之间、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中共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党派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第三十四条  注意了解和掌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在党派工作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及时做好评比、表彰工作,以促进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成员素质。

十一、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主要政策,巩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对按政策需要给予补贴的少数民族师生,学校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到位。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开设适应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的就餐窗口。

第三十七条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

第三十八条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教和其他宗教活动,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十二、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港、澳、台同胞及眷属代表人士的联谊活动,发挥他们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支持和鼓励港、澳、台同胞及眷属为学校引进人才牵线搭桥,或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助学等活动。

第四十条  港、澳、台同胞来校,应邀单位(个人)需事先向党委统战部报告情况及来校的事宜,并到保卫处登记。

  十三、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成立留学人员组织,广泛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回国为校为国服务。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为留学人员排忧解难,为他们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二条  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给归侨予以生活补贴,给归侨侨眷在就业升学住房等方面予以照顾。

十四、联谊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不定期召开联谊会,以活动为载体,加强党派间的沟通,互通有无取长补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借助联谊会的形式,为党外人士提供一个与其他社会各界党外人士,相互了解交流的平台,以此促进学校党外人士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能力和水平。

十五、经费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年安排民主党派和知联会、侨联、欧美同学会等统一战线团体的活动经费,标准为200//人,以确保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对参加人大、政协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重要考察活动,重点统战对象履行职务等工作,学校给予时间保障,在经费上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关心和支持民主党派和知联会、侨联、欧美同学会等开展活动。民主党派和知联会、侨联、欧美同学会等组织的外出参观、联欢、茶话会等活动,由党委统战部酌情统筹协助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和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民主党派等组织安排适当的活动室或联合办公室,以方便开展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民主党派成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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