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为体现“照顾同盟者利益”的重要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校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工作津贴和电话补贴制度。
1.对于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又从事党派工作的校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含少数民族联谊会会长等),由学校年终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和电话补贴。
2.工作津贴标准初定为每人每年600元,以后视情况适当调整;电话补贴按相当于处副处级干部标准补贴。担任两个以上职务(含两个职务)的不重复补贴。
3.发放范围:校级民主党派委员会主委、总支主委、支部主委(含少数民族联谊会会长等)。
4.发放办法:工作津贴由统战部造名册报人事处核发;电话补贴由统战部造名册、初审,报财务处审核报销。
党委统战部
20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