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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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的人员适当给予工作津贴和交通补贴的规定
发布人:yindan 发表时间:2009-06-10 15:46 点击次数:0

学校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1993]11号和省人大常委办公厅[200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兼职职务人员的工作津贴和交通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津贴

1.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每人每年1400元。

2.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每人每年1100元。

3.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每年800元。

4.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每年700元。

二、交通补贴

对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等人员履行职务工作给予适当交通补贴,经费归口统战部管理,实行包干负责。补贴标准如下:

1.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每人每年5000元。

2.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每人每年2000元。

、对担任民主党派中央委员等社会职务人员,参加本党派中央相关会议往返差旅费凭票和会议通知由学校财务实报实销。

、本规定自2008年起执行,原《关于对担任社会兼职人员的教师给予适当课时津贴的规定》(院发[1996]1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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